“我买的保险为什么不能赔,买保险的时候说得好听,这也能赔,那也能赔,怎么真的要理赔了,就各种理由不能赔了。”这是许多人在保险理赔的时候遇到的问题,既然保险这么不保险,套路这么多,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趋之若鹜呢?究其原因就是人们心里对于保险还有那么一点点信任。
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将辛苦挣的血汗钱购买保险,只是图一份保障,可是到最后才发现,保障没有的得到,有时候本金也没了,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问题,令一方面保险消费者也有自身的原因。
在年5月份,王某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在年3月份,王某因确诊了风湿性心脏病,便前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进行了二尖瓣置换加三尖瓣成形术,治疗了19天之后出院,在医院总计花费5万元。
王某出院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之后,以王某所患心脏病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拒赔,但是并未向王某出具保险金拒赔通知书。
王女士疑惑不解,明明买保险的时候说心脏病可以赔付,怎么现在又说不在保险赔付的范围内呢?双方经协商无果,于是王某将保险公诉至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
在庭审上,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在保险公司合同上前部分有将心脏病(心肌梗塞)约定为可赔付范围,在保险合同后面则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才能承保。
这属于偷换概念的行为,将心脏病缩小范围解释,心脏病与心肌梗塞等同概念,如果是心脏病则表示明确为心脏病可在承保范围内,如果是心肌梗塞也可直接写明,不能用心脏病(心肌梗塞)让人产生误解。
王某只是一名务农工人,并不具备保险知识,因此根据《保险法》中不利解释原则,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这一解释应该是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付王某5万元保险金。
不得不说保险公司耍的小心机,令人厌恶,这让保险消费者一开始购买保险就处在不利的地位,反正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被保险人不出险最好,一旦出险还可以多种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欺瞒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点欺骗的意思。
对于上述案例提到的不利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只针对于保险合同所用的文字语意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
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要语义明确,不可以词句含糊不清,这样保险合同从根本上就不存在意义,我们在阅读保险合同的时候,对于不理解的问题一定要向专业保险销售人员咨询清楚,不然是有可能会影响以后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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